竞争性磋商与竞争性谈判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是政府采购中两种不同的采购方式,它们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概念不同 :
竞争性磋商:采购人通过组建磋商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与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2. 评审方法不同 :
竞争性磋商:采取综合评分法,根据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估。
竞争性谈判:采取最低价法,通常进行多轮报价,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3. 供应商数量要求 :
竞争性磋商:在招标失败后,如果参与招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某些特定项目(如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否则需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竞争性谈判:在供应商不足三家时,特定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项目需要重新组织。
4. 文件发放日期不同 :
竞争性谈判: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5. 使用场景不同 :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的项目,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情况。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需要快速响应市场变化、满足紧急采购需求或采购货物或服务具有特殊性质的场景。
6. 澄清修改时限不同 :
竞争性谈判:在递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3个工作日通知供应商进行澄清或修改。
竞争性磋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至少5日通知供应商进行澄清或修改。
了解这些区别有助于采购方根据不同的采购需求和场景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