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行政复议维持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则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应作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后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如何确定?
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复议有何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