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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的以谁为被告

行政复议维持时,提起行政诉讼的被告应为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不满,并提起行政诉讼,则复议机关与原行为机关应作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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